在证券集团诉讼中,并非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的确立、和解程序决定集团成员可得到赔偿金的数额,事实上,索赔程序不仅可以影响集团成员得到赔偿金的数额,甚至可以决定集团成员能否得到赔偿金;而分配程序则直接影响着集团成员最终获得赔偿金的时间。
证券集团诉讼中的索赔程序,既可在判决或和解之后进行,但也常常合并在和解程序中,所以,理论上泾渭分明的赔偿金的决定程序(包括确立标准、计算方法、数额谈判)与分配程序,因索赔程序的“提前”而连接起来,共同决定着集团成员可以得到的赔偿金。
(一)证券集团诉讼的赔偿标准与计算、估算方法
就赔偿标准与计算、估算方法而言,一级市场案件一般适用实际损失方法;对二级市场案件,有些国家适用直接损失法,有些国家适用实际损失法。而事实上,由于证券集团诉讼大都以和解结案,适用概括性估算方法,集团成员获得的赔偿额大都未按照上述校准进行计算,赔偿率通常很低。
(二)证券集团诉讼和解赔偿金的产生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应该尊重的原则,尤其对实体权益的处分,除非有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的处分权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但是,在证券集团诉讼中,原告集团成员并不出庭,难以对律师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而其律师是经济利益驱动的商业运作者,其进行诉讼自然是要追求成本的最小化与效益的最大化,当被告同意进行和解而且开出的和解金额足以达到律师的既定目标时,律师也就没有必要再去进行旷日持久、耗财费力的包括证据调查在内的工作,而愿意与被告达成对原告集团并非有利的和解协议,这是证券集团诉讼和解率极高的主要原因。在此情况下,对和解协议的审查成为平衡原被告双方利益、尤其是保护原告利益的重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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