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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事程序法研究.第七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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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1540220
  • 作      者:
    张卫平主编
  • 出 版 社 :
    厦门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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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事程序法研究(第7辑)》涉及关联方利益的增加或减少的问题、涉及各自利益的冲突问题。这些利益诉求都有相当的理由作为包装,因此,如何协调对于立法者而言是一个难以处理的问题。当然,有些问题属于政治层面,必须在政治层面上来加以考虑,并不完全,甚至不考虑法理上的理由和根据。作为学者的《建议稿》是以民事诉讼法理为基础的,较少或基本不考虑政治层面的问题,这也是诉讼法学者难以考虑到的。虽然如此,《建议稿》还是对现实情形有诸多保留,反映了《建议稿》的现实主义色彩,并未一味坚持其理想化追求,这也许会为人们今后的诟病留下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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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自由心证原则是指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是由法官针对具体的案情,依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这一原则因其合理性而自近代以来被普遍采用。《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该规定虽没有明确使用“自由心证”的术语,但其内容基本上反映了自由心证原则的内涵和要求。本条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明确了以自由心证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原则,同时规定了对法官自由心证的制约因素。在自由心证原则下,法律虽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但也并非允许法官恣意进行自由判断和裁量,其制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要求法官评价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须遵循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以形成合理的心证;(2)法官形成心证的原因,不仅包括证据调查的全部结果,也包括法庭辩论的全部内容;(3)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审判人员心证形成的过程和原因应当在判决中表明,以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所知悉、认识或理解。我国学界和司法界已经注意到心证公开的重要性,积极提倡建立、完善判决文书公开制度。1999年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十三条规定:“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证据规定》第七十九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书中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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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卷首语
重在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修订第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及释义
第一章 目的、效力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法院
第三章 诉讼参加人
第四章 证据
第五章 期间、送达
第六章 调解与和解
第七章 诉讼保全
第八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九章 诉讼费用
第十章 第一审标准程序
第十一章 简易程序
第十二章 小额诉讼程序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 第三审程序
第十五章 再审程序
第十六章 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
第十七章 票据诉讼程序
第十八章 人事诉讼程序
第十九章 公益诉讼
第二十章 非讼程序
第二十一章 督促程序
第二十二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三章 涉外民事诉讼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章 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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