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原则是指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是由法官针对具体的案情,依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这一原则因其合理性而自近代以来被普遍采用。《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该规定虽没有明确使用“自由心证”的术语,但其内容基本上反映了自由心证原则的内涵和要求。本条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明确了以自由心证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原则,同时规定了对法官自由心证的制约因素。在自由心证原则下,法律虽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但也并非允许法官恣意进行自由判断和裁量,其制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要求法官评价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须遵循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以形成合理的心证;(2)法官形成心证的原因,不仅包括证据调查的全部结果,也包括法庭辩论的全部内容;(3)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审判人员心证形成的过程和原因应当在判决中表明,以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所知悉、认识或理解。我国学界和司法界已经注意到心证公开的重要性,积极提倡建立、完善判决文书公开制度。1999年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十三条规定:“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证据规定》第七十九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书中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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