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官参与民事诉讼的方式,一般规定为直接提起诉讼和参与诉讼两种方式。直接提起诉讼是检察官以“职务上的当事人”身份参与特定的人事诉讼,具有原告或被告的地位,并且几乎拥有与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一样广泛的诉讼权利。在此种方式下,检察院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可以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违法婚姻无效;在人事诉讼身份确认案件中,如果应作为被告的当事人均已死亡,可将检察院列为被告,由法院通知检察院参加诉讼,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可以针对该事件陈述意见,也可以在限定的时间内列举事实或者提供证据。参与诉讼是不管检察官是否成为一方当事人,均可列席人事诉讼的裁判,陈述自己的意见并提出有关事实主张及证据方法。在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有必要时,如为求得案件实体真实,也可以通知检察院参加诉讼。
与此类划分相似的还有检察机关作为主要当事人参加诉讼和作为从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情形。如根据法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的民事立法的规定,检察院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身份案件中,可以作为主要当事人参加诉讼:(1)未达结婚年龄而结婚、近亲结婚等违反善良风俗或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婚姻,检察机关可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的诉讼;(2)在父母对其子女人身进行犯罪、虐待子女、严重酗酒、严重危及子女安全、生命健康或父母两年以上拒不履行法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向法院提起要求其丧失亲权的诉讼。检察官作为主要当事人参加诉讼时,必须出席法庭参加辩论;检察官可以要求法官回避,但不可被要求回避。检察机关在作为主要当事人参加诉讼时,可利用其他当事人应有的一切上诉权利和途径提起上诉。在检察官不以当事人身份参与的诉讼中,为在法庭上陈述意见,可以作为从属当事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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