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的国家(如法国)甚至明确规定,检察官在批准控制下交付手段时,必须禁止批准含有引诱犯罪因素的控制下交付的实施。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侦查对象有无诱导性是诱惑侦查与控制下交付的重要区别之一。诱惑侦查是以诱导性为其特征的手段,使用诱惑侦查时,侦查机关往往需派员采用诱惑性的方式(如派员假扮成买毒品者),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犯罪过程,诱导嫌疑人暴露犯罪意图和行为,事实上推动了正在侦控的违禁品犯罪活动向最后的交易方向发展,从而达到人赃俱获的目的,这种侦查行为属于“诱导型侦查”。而控制下交付则没有诱导性因素,只是以“静观其变”的表现形式暗中监控。在控制下交付中,违禁品的买卖双方均为违禁品犯罪分子,警方不参与犯罪活动,而仅作为第三方在不惊动买卖双方的前提下,对违禁品的运输和交易活动进行监视控制,这种侦查行为属于“监控型侦查”。
第二,所针对的犯罪活动是否已在进行的区别。尽管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都是针对犯罪活动而实施的秘密侦查手段,但控制下交付所针对的是“正在进行时”的犯罪(或者说是“已然的犯罪”),亦即控制下交付是在违禁品已被执法机关发现、查获,违禁品犯罪正在进行之中的情况下所采用的。控制下交付是通过对违禁品的流转运送过程的掌控,进而发现尚未暴露出来的犯罪行为人,将犯罪组织一网打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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