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德国联邦纪律法》第15条的规定,对联邦公务员的纪律处分权由任职单位上司(对法官而言即各法院的院长)、主管部门(德国联邦法院的主管部门是联邦司法部)以及纪律法院行使。但任职单位上司和主管部门只能给予一些警告,而正式的纪律程序仅能由纪律法院负责实施,因此笔者在这里的主要论及对象为纪律法院。
联邦纪律法院是专门负责处理联邦公务员纪律惩戒事务的机构,设址于德国金融中心法兰克福。根据《联邦纪律法》第42条的规定,联邦纪律法院内设多个庭,各庭按照地域管辖范围分工,受惩戒公务员的单位所在地在哪个庭的辖区就由哪个纪律庭享有管辖权。每个庭一般由庭长(主审法官)和两名陪审公务员组成,其中一名陪审公务员应具备《法官法》上担任法官的条件,另一名陪审公务员应属与被控公务员同一行业的经历者。陪审公务员必须是联邦终身公务员,其以名誉法官的身份参加审理。陪审公务员的名单由司法部长制作并提交给纪律法院,每年开始之前纪律法院由专人负责从名单中抽签选中人选,并按抽签顺序确定年度名单分配给各庭使用。如果案情复杂,庭长可决定另外增加一名法官和一名陪审公务员。纪律法庭以简单多数作出裁决,但其裁决受联邦行政法院制约,联邦行政法院设纪律庭专门受理不服联邦纪律法院裁决的上诉案件。虽然法官和其他公务员都接受《联邦纪律法》的管辖,但《法官法》在纪律惩戒方面的规定作为一个特别法存在的事实,使得法官和其他公务员的惩戒还是有所不同,即纪律法院的概念虽然来自于公务员法规,但最大的区别是“针对法官的纪律法院和针对其他公务员的纪律法院是分开的”,这种区别自1851年就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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