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意义上的体验是指主体的意识内容直接的情绪的形式,体验是情绪的代名词,把体验心理归之于情绪状态。我们这里所叙述的体验心理是指主体(人)在度过这样或那样(通常是障碍性的)的事件、情况时的一种特殊的内部活动的综合表现。现实中,存在许许多多的情景,而对这种特殊情景的个体通过认识、感受、实践去经历这一情景,体验心理由情景或事件而产生,并同时产生这样或那样的情景。犯罪行为总是在一定的心理状态下产生的,行为过程都会有一些异样的体验心理制约和影响着犯罪人的行为,同时由犯罪行为能体现出人的对于刑事案件这一情景的体验过程,因此,分析体验心理对于理解作案行为活动和侦查破案具有实际意义。犯罪体验心理与犯罪人的能力、犯罪的动机目的、动机目的能否实现以及犯罪现场的客观情景有着密切的关系。
犯罪人在犯罪现场进行犯罪活动中的心理体验的产生、发展、变化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研究。
一、犯罪体验心理产生的条件和因素
犯罪体验心理随着犯罪行为的产生而产生,并受犯罪案件构成各要素的影响,其产生的条件来自于犯罪主体方面、犯罪客体方面以及犯罪行为方面,如犯罪的动机目的、能力状况、个性特点、犯罪现场格局、现场客体物、现场障碍以及完成案件的犯罪行为的要求等,这均是体验心理产生、发展的要件。这些要件可抽象为三大类:一是犯罪的本身的能量与动因;二是犯罪现场客观情况;三是犯罪能量与动因和现场通过犯罪行为的沟通联系。现场客观环境是由不同形态的事物所构成,一旦刑事案件发生,即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现场,现场客观环境无时无刻不在反作用于犯罪人,对犯罪分子产生刺激与激发作用。不同的现场事物对犯罪人的激发强弱即该事物对犯罪人心态的影响程度是由各种具体而又不同的实体构成的现场格局所决定的,是罪犯选择作案地点的具体指向,罪犯对作案手段选择的制约条件、现场环境和现场客体对案犯的心理体验有着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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