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
负担家庭生活费用,是为了维持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生活费用负担的方式、范围等,属于夫妻财产关系范畴,是夫妻财产制的当然内容。不论夫妻采用的是何种财产制,其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是其财产关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五国的立法都规定,夫妻双方均应负担家庭生活费用。但是除日本外,其余四国均未将此规定在夫妻财产制中,而是规定在婚姻的一般效力中。其中,法国和意大利还在夫妻财产制中规定了夫妻因负担家庭生活费所产生的债务的负担问题。法国允许夫妻双方就生活费用的负担进行约定,并承认约定的优先效力,并规定了当一方不履行该义务时对另一方的救济。德国不仅规定了夫妻履行负担家庭生活费用义务的方式,还详细规定了夫妻所负担的家庭生活费用的具体范围。瑞士则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不履行该义务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夫妻可以诉请法官裁判。
此外,各国在其通则性规定中还有不少独具特色的规定。瑞士规定了从事家务劳动或协助对方的一方所应获得的经济补偿、夫妻之间通报财产的义务、须经对方同意的法律行为、对债权人的保护、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管理权及财产清单;俄罗斯规定了债务的承担;意大利规定了家庭财产基金。各国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内容不同,在某种程度上将影响其归类的方式。
2.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比较
法定财产制是各国夫妻财产制的核心内容。由于约定财产制的范围较大,且各国之间多有重复,加之在实践中运用得远不如法定财产制广泛,因此,本文将专门就各国的法定(或通常法定)财产制作一比较,由于瑞士和意大利又有通常法定和非常法定财产制之分,因此,本文所做的比较实际上包括了四国的法定财产制和这两个国家的通常法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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