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以列举式明确作者享有的经济性使用作品的权利。《意大利著作权法》通过列举式明确作者依法享有的对作品进行经济性使用的权利,包括出版权、复制权、改作权、公开演奏或表演或朗诵权、有线或者无线传播权、发行权、翻译权、对作品进行修改或改作等一切形式的演绎权、出租权、出借权等。由于作者享有的经济性使用作品的权利比较多,故而该法律特别强调各项经济性对作品的使用权相互独立,行使其中任何一项权利不影响其他权利的行使,且这些权利适用于作品的整体及其各个部分。
5.对作者人格权突出强调。《意大利著作权法》突出强调作者的人格权受到保护,无论是作者本人行使对作品的经济性使用权还是将这些权利转让给他人,作者均依然享有禁止曲解、割裂、改动作品及其他有损作者尊严或声誉的毁损作品行为的权利,同时强调作者人格权不得转让。
6.对作者就建筑作品行使权利给予必要限制。该限制表现为作者不得阻止在施工中对其建筑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如果作者知道并且接受他人对其建筑作品进行修改,就不得要求取消对其作品的修改,同时,作者亦不得阻止他人对已完成的建筑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当然,如果国家主管机关确认该建筑作品具有重要的艺术性,上述修改应当委托作者本人进行。上述规定体现出意大利对建筑作品的十分关注的文化背景。
7.对作品经济性使用权的保护期为70年。在对作者的财产权利施加保护的期间上,《意大利著作权法》采取了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70年的保护期标准,这使得意大利成为全球范围内对作者财产权利保护期最长的国家之一。这与源于罗马社会的重视艺术创造的意大利文化有着密切联系。
8.著作权行使与隐私权保护发生冲突时的处理规则。针对著作权行使与隐私权保护易发生冲突的客观现实,《意大利著作权法》明确了如下解决利益冲突的规则:(1)使用涉及隐私权内容的作品必须经过许可。凡有机密性质或者涉及个人生活隐私的书信、书信集、家庭和个人便笺及性质类似的书写物,未经作者及收信人的许可,不得发表、复制或用任何方式公诸于众。(2)许可人的顺序。首先应当获得作者或者收信人的许可;如果作者或者收信人死亡的,应当经其配偶或者子女的许可;如无配偶及子女的,应当经其父母的许可;如无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应当经其兄弟姐妹的许可;如无兄弟姐妹,应当经其第四亲等的尊亲或卑亲的许可。如果许可人为两人以上且发生争执时,通过诉讼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判。但是,如果是为了进行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或者为了维护有关个人或者家庭尊严、声誉而需要得知涉及隐私权作品的内容时,不必经上述人员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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