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现代社会是商品经济社会,如果不承认人格权的直接经济内容,不但不能切实保护人格权,而且反倒人为削弱了对人格权的保护。因为,不承认人格权的经济内容,一旦发生侵权时,追究责任就会出现漏洞。例如,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营利目的使用某人肖像,有时会损害某人的形象和尊严,但也有时并不损害其形象和尊严,相反却可能提高某人的知名度。这时如果不承认肖像权具有直接的经济权利内容,追究赔偿责任就不公平。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固然可视为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也是人格权具有直接经济权利的体现。在前面说的那种情况下,根本不存在精神损害,就更谈不上精神损害赔偿了,只能是侵犯人格权经济权利的赔偿。其三,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对资本主义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的揭露,是指资本主义把人格、身份完全商品化了,即只承认人格权的经济权利内容而不承认人格权的精神权利内容。这并不是说马克思不承认人格权具有直接经济权利内容。
人格权具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方面内容,但每一项人格权的两方面内容所占比例是不同的。多数人格权的精神权利所占比例是大的,有的人格权的经济权利所占比例是零,但这并不妨碍人格权具有双重性。具有双重性的知识产权的每一个具体权利的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所占比例也是不同的。关于人格权每一项具体权利内容的规定,法学界有一些不同的见解,而且大都规定得比较笼统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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