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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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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法物权论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39044
  • 作      者:
    谢在全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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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谢在全(1944年1月20日-),台湾省桃园县人,著名法学家。台湾地区前“司法院”副院长、大法官。曾任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法官、地方法院院长、“司法院”民事厅厅长、司法官训练所所长、民法物权编研究修正小组研修委员及民法物权编研究修正专案小组召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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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法物权论(修订5版)(套装共3册)》作者从事司法实务逾四十年及教授物权逾三十年,并担任台湾地区物权编研究修正小组研修委员及民法物权编研究修正专案小组召集委员,全程参与物权编的修正工作。《民法物权论(修订5版)(套装共3册)》之撰成,实为上述经验累积及淬炼之结晶,不仅理论求其周详,以应学子建立物权基本概念之需要,并旁征博引,俾学者按图索骥,扩大研究之深度及广度,更提供实务工作者面临个案解决之良方。理论与实务兼顾,让民法贴近社会生活。
    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于2007、2009、2010年经过三次重大修正。《民法物权论(修订5版)(套装共3册)》即以此为内容配合修订。第五版增订为上、中、下三册,并附民法物权编及施行法条文、民法物权编及施行法修正条文对照表(含修正理由)。便于读者阅读正文时相互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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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有权之虚有化或空虚所有权(裸体所有权)。惟所有权虽因用益或其他物权之设定,其实质内容受有限制,然仍不失其完全性,一旦所设定之他物权限制消灭,则所有权当然立即回复全面支配之圆满状态,此称为所有权之弹力性(伸缩性、回归力)。可知此种弹力性乃因所有权设定他物权而生,亦即仅在所有权设定他物权,而于他物权消灭,恢复完全支配之内容时,始有弹力性可言。所有权原系以对标的物之实际支配,直接用益为其固有权能,然因资本主义发展,社会经济演变之结果,所有权逐渐趋于观念化,即将标的物之使用收益权能(利用价值)化为用益权,而归属于用益权人,将标的物之处分权能(交换价值)化为担保权,而归属于担保权人,所有人不过自用益权人取得对价,自担保权人取得融资而已,可知现代所有权已离开其对物直接支配之固有型态,而化为用益及担保对价之请求权,以债权之姿态出现,故上述之所有权之虚有化亦称物权之债权化。
    4.所有权为永久支配标的物之物权。所有权随标的物之存在而永远存续,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此即所谓所有权之“永久性”(恒久性)。但此非指所有权永不消灭之意,而系谓所有权不得如地上权、典权等预定一存续期限,使于期限届满时当然归于消灭。至于所有权得因标的物灭失,他人之取得时效而消灭,固不待言。所有人若将所有权转让他人或抛弃而丧失时,则为行使所有权之结果,而非所有权支配权能期间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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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修订五版序
修订四版序
修订二版序
原上册初版序
原下册初版序

上册
第一篇 序论
第二篇 本论
第一章 物权通则
第二章 所有权
中册
第三章 地上权
第四章 农育权
第五章 不动产役权
第六章 典权
第七章 抵押权

下册
第八章 质权
第九章 留置权
第十章 让与担保
第十一章 占有
附录 民法·物权编
编辑例言
第一部分 民法物权编及其施行法条文
第二部分 民法物权编及其施行法修正条文对照
主要简略用语
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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