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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动产交付与所有权转让制度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19468
  • 作      者:
    汪志刚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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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汪志刚,江西鄱阳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法学博士,现为景德镇陶瓷学院副教授,代表作有《动产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础》(《法学研究》年第期),《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对立的法理和历史根源》(《法学研究》年第期),《民法上的损害概念——寻找概念的形成逻辑》(《民商法论丛》第41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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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动产交付与所有权转让制度研究》的研究对象是动产交付与所有权转让,是一种对动产交付制度和动产所有权转让制度进行关联性考察的理论研究。目的主要是希望通过对动产交付的研究,来获致对交付及与之相关的动产所有权转让制度的进一步理解。之所以将此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是考虑到以下背景和研究意义。首先,在一个依靠巨大商品洪流维系其生存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动产交易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而在动产交易中,动产所有权转让又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因此,要保证一国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一国法制上就必须有相对比较完备的动产交易制度,尤其是要有比较完备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动产所有权转让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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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通过占有辅助人或占有媒介人实现交付
    (1)出让人本人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的占有辅助人或受让人指定的将为其媒介占有的人的情况。前者如出让人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的雇员或保姆的情况,后者如出让人依受让人的指示将标的物交给受让人拟将该物交由其保管、租用、借用之人的情况。
    (2)出让人的占有辅助人或占有媒介人(物的现保管人、承租人或借用人等)依出让人的指示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方(受让人本人、占有辅助人或将为受让人媒介占有之人)。这里所包括的情况非常多样,大体有:第一,出让人的占有辅助人依出让人的指示将标的物交付给了受让人本人或其占有辅助人的情况。例如,甲在与乙签订了买卖某电脑的合同之后,指示其保姆将该电脑交付给乙或乙指定的保姆的情况。第二,出让人的占有辅助人依出让人的指示,按受让人的要求,将标的物交给了受让人的占有媒介人的情况。例如,乙在与甲签订了买卖某电脑的合同之后,又与第三人丙达成了以该电脑为标的的租用合同或保管合同的情况,在此情况下,若出让人甲的保姆依出让人的指示,按受让人的要求将该电脑交给了丙,则依然构成现实交付。第三,出让人的占有媒介人依出让人的指示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或其占有辅助人的情况。例如,甲将其交由第三人丙保管、租用的某电脑出卖给乙,然后丙按照甲的指示将该电脑交给了乙本人或乙指定的占有辅助人的情况。第四,出让人的占有媒介人依出让人的指示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的占有媒介人的情况。例如,甲将其交由第三人丙保管或租用的某电脑出卖给乙,乙在取得该电脑占有之前,又与丁达成了以该电脑为标的的保管合同或租用合同的情况,在此情况下,若丙依甲的指示,按乙的要求将该电脑交给了丁,依然构成现实交付。(3)出让人通过指示其占有辅助人将来遵从受让人的指示的方式也可实现现实交付。例如,出卖人甲将其公司财产和所有业务转让给了乙,他将此事告知了所有出差中的职员,并指示他们今后按乙的指示行事。出差中的职员使用的公司电脑也因此转让给了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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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一、研究对象及意义
二、研究的基本问题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四、交付概念的界定
第一章 古代法上的动产交付与所有权转让
第一节 先法权时代的动产交付与转让
一、引言
二、财产及其交换的主要形式
三、礼物交换的基本特征
四、礼物交换中的义务履行保障机制
五、几点启示
第二节 罗马法上的动产交付与转让
一、引言
二、交付的含义
三、交付原则的形成
四、交付的构成
五、交付的法律效果
六、出卖他人之物与时效取得
第三节 日耳曼法上的动产交付与转让
一、引言
二、占有(Gewere)制度
三、动产转让的法律结构
四、交付的法律效果与“以手护手”原则
第四节 古代法上的动产交付与转让制度的特质及消长
一、历史脉络
二、形式主义特质及其消长
三、罗马法上的交付的特质及其消长
四、日耳曼法上的交付的特质及其消长

第二章 近现代法上合意原则与交付原则的对立
第一节 合意原则的形成及其实证法表达
一、几个被忽视的问题
二、合意原则在法国和英国的形成:“去公示主义”的产物
三、合意原则的实证法表达
四、合意转让的效力
第二节 交付原则的近现代表达
一、近现代民法上的交付原则概述
二、交付原则的实证法表达
第三节 合意原则与交付原则的比较分析
一、基本差异与共同点
二、对立的法理根源
三、对合意原则和交付原则的评价

第三章 动产交付的功能
第一节 交付功能的历史演变与公示功能的确立
一、占有法时期:复合的占有移转功能
二、占有向绝对所有权的过渡期:占有移转加不完全的所有权移转功能
三、绝对的个人所有权确立期:占有移转加所有权转移公示功能
四、小结
第二节 交付公示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一、为什么要公示:物权的绝对性与可转让性使然
二.公示什么:物权变动抑或物权存在状态?
三、怎样公示:为什么是交付?
第三节 交付的公示功能实现机理
一、第三人的消极信赖保护和物权取得人的积极信赖保护
二、承认观念化交付是否违反了公示原则?
第四节 交付的公示功能与动产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础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关于动产善意取得法理基础的诸学说
三、对“占有公信力说”的质疑
四、德国“铣床案”的启示
五、善意取得等于善意加交付公示力
六、结论

第四章 动产交付的性质(一)——争论与交付原则的多样化发展
引言
第一节 从交付正当原因之争到物权行为理论
一、交付正当原因之争的缘起
二、释义谱系:三种不同的释义学说
三、世纪到世纪初的交付正当原因学说
四、从“名义加形式”说到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
五、小结:兼论物权行为理论产生的理论背景
第二节 物权行为理论在后萨维尼时期的德国命运
一、法典化问题
二、发展与争论概述
三、区分原则之构造的精致化
四、无因性原则在适用中的具体化
第三节 物权行为理论在德国域外的传播
一、希腊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抽象物权契约模式的继受
二、奥地利、瑞士和荷兰法对分离原则的继受
三、《欧洲货物所有权取得与丧失法》草案规定的动产转让模式
第四节 小结:物权行为理论的构成与交付原则的三种形态
一、物权行为的概念
二、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构成
三、交付原则的三种形态

第五章 动产交付的性质(二)——我国法的构造
引言
第一节 区分原则抑或一体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从立法论到解释论
二、对区分原则否定论的方法论检讨
三、承认区分原则是民法规范逻辑的要求
四、承认区分原则是交易实践的客观要求
五、小结
六、我国物权法可作已承认区分原则的解释
七、我国法上的动产所有权转让的构成
第二节 要因原则抑或无因原则
一、原因的概念与功能
二、要因原则与无因原则之比较和评价r
三、选择空间与法政策建议

第六章 动产交付的形态
第一节 动产交付形态构造总论
一、法技术基础:占有
二、法观念基础:交易便捷与安全
第二节 现实交付
一、概述
二、现实交付的具体形式
第三节 简易交付
一、概述
二、该条的适用与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转让
一、概述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含义
三、第三人非法占有物和占有人不明的情况如何处理?
四、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的生效
五、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的具体情形小结
第五节 占有改定
一、概述
二、占有改定协议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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