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性多元对“理性人”的消解
理性是哲学的核心问题。就内涵而言,“理性从一开始就有两层含义:理性首先是一种使世界和人的存在成为可能的超越理智和客观性‘规则’,即宇宙理性;其次才是人的理性,即人所具有的认识和遵守规则的精神能力。”①因此,从本源上看,理性“并不是人的自我意识的最初的最重要的属性,而是存在本身的属性。存在本身以这种方式而成为全体,表现为全体,即人类理性被极其适当地设想为这种存在的合理性的一部分,而不是被设想为同客观的全体相对应而认识自己的自我意识。”②而只有到了笛卡尔时期,才开启了人类理性的主观认识能力,并使认识论的人的理性成为理性的全部。认识论理性将理性建立在人自身及其意识之上,使人摆脱了与神分享理性的局面,即实现了理性祛魅而归于人,由此使人获得了从未有过的崇高地位。
哲学的理性主义渗透到私法领域,于是从近代开始,大陆法系私法上人的典型形象被描述为“理性人”。“理性人”的主体形象意味着“每一个寻求利益最大化的人,均为自身价值或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每一个理性的人都应该凭藉自身的判断对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事实或行为加以抉择,而不应该受他人意志之约束”。③因此,“理性人”主体使人获得了私法上的独立人格与意志自由,并为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提供了现实可能。
人具有理性能力,这是人区别于动物之所在。人的理性能力使人有可能获得并形成人类对自然、社会及人类自身的某些正确认识,从而使人获得自主性和能动性。因而,理性就成为认识论视域下的人性认识。“理性人”的私法主体形象正是建基于认识论基础之上的。这样,“理性人”的私法主体形象就预设了每个民事主体具有相同而统一的人性--理性,即每一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同样完满的理性能力,每一个民事主体都能够通过自主选择和判断而实现自身的利益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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