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业社会的经济基础上,在适应社会变迁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古代社会逐渐形成一个成熟而稳定的秩序系统,这个系统包括“天人合一”的道统,辐射整个秩序体系;以人为本、崇尚权威的政统,主要影响及于社会上层;若隐若显的法统(国家律令、例规是显性的法律规范,礼制及其他习惯性的规范则是不明确的“法律规范”),在秩序的上层和下层有不同的体现;以及与道统、政统相呼应,但又不完全一致的族统。在不影响国家秩序整体的条件下,还存在着以生存利益为核心的私人自治,这是秩序下层的生态图景。中国“古代民法”就存在于这样一个社会秩序之中,它受到道统、政统的影响,在法统层面有少量的显性体现,更大量的规范存在于隐性层面,以族群和私人为主要主体。由于国家的秩序底线主要集中在社会秩序的上层与下层的交界处,国家对民事问题介入的范围较小、介入的程度也较为表面化。“中央政府除了关注赋税和重大治安问题外,对其他社会、民生问题一概采取放任态度,这就造成了基层权力的真空状态和事实上的乡村自治模式。”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