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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商事法论集.2010(第18、19合卷).Volume.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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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15743
  • 作      者:
    王保树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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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三把原则和五指理论,金融监管的变局与路径,以金融危机为背景的法律观察,论日本法中的公司种类股与风险金融,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法经济学思考,从“CDS第一案”看金融衍生品创新的异化,金融危机中对信托制度的法律恩考,论商法的制度价值与国家金融安全,SIPC在美国金融危机中的举摧对中国的启示,内外兼修——论中国银行体制的改革,金融中介机构在金融活动中说明义务与社会责任之探讨,金融安全网之理论建构,因应金融危机之常态性及临时性机制,私募基金监管豁免及其变局,中国创业板制度国际比较与市场发展趋向,论我国新股定价机制市场化的法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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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商事法论集(2010)(第18、19合卷)》主要内容包括金融监管的法律思考,三把原则和五指理论——金融市场管理的法律思考,金融监管的变局与路径:以金融危机为背景的法律观察,公司融资,有关债权式融资和债券市场建设的若干思考,论日本法中的公司种类股与风险金融,中国企业融资创新及其法律风险防范,构建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的若干思考——中小企业融资的难点及其对策,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法经济学思考——兼论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中国金融改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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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本书立足于中国商法的发展与完善,广泛借鉴和吸收国外商法的发展经验与判例学说,追踪国外商法的发展趋势,推动商法专题研究,促进商法学的学科建设,进而为商事立法和审判实践服务。
    ——王保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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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转让和利润分配目由。《合伙企业法》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的利润、交易、竞争的业务、财产份额出质、财产份额转让等方面的自由,从而为企业融资提供良好的环境。
    (四)《物权法》确立的融资法律规则
    1.可抵押融资的财产范围扩大。《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可见,现在的抵押财产范围已经从过去“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扩大到“法无禁止的财产”皆可抵押。
    2.动产抵押改变过去动产质押,解决了经营与融资的功能冲突。与原有规则相比,生产设备、原料、半成品、产品原来只能作为动产质押,由于动产质押需要交付质物才生效,但转移占有的要求,使得相关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难以解决,直接导致它的实用性大打折扣:一方面,出质人需要占有使用质物进行生产经营,质物的转移使其用益权能无法得到实现;另一方面,质物对质押权人往往没有作用,不仅如此,质押权人还需要承担质物的保管责任。所以,以转移占有为生效要件的动产质押实用性并不强,抵押效果会更好。这解决了经营与融资的功能冲突。
    3.浮动抵押使企业用经营控制权换取货币金钱。《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18l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18l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4.房地一并处置原则。《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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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金融监管的法律思考
三把原则和五指理论——金融市场管理的法律思考
金融监管的变局与路径:以金融危机为背景的法律观察
公司融资
有关债权式融资和债券市场建设的若干思考
论日本法中的公司种类股与风险金融
中国企业融资创新及其法律风险防范
构建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的若干思考——中小企业融资的难点及其对策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法经济学思考——兼论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中国金融改革
中小企业融资的难点与对策
金融产品交易与投资者保护
THE RULE OF RISK-TAKING IN CAPITAL MARKET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ORS
证券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所的融合和ETF(上市投资信托)的扩大——以《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修改和《日本商品期货交易法》的制定为契机
从“CDS第一案”看金融衍生品创新的异化
THE REGULATION OF UNFAIR TRADING UNDER THE FINANCIAL INVESTMENT SERVICES AND CAPITAL MARKETS ACT
RETTS运行模式研究:国际经验与制度选择
金融危机中对信托制度的法律思考——以日本新信托法相关制度变迁为中心
国有企业金融衍生品投资的制度建设
司法视野下的风险投资合同领售权条款研究
金融市场相关问题
金融危机——向欧美质询日本的评估核心
论商法的制度价值与国家金融安全
DⅣERSITY AND RESILIENCE LESSONS FROM THE FINANCIAL CRISIS
SIPC应对美国金融危机的举措对中国的启示
金融危机语境下的金融开放及其金融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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