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核心要素,而此种意思表示须通过票据这一有价证券实施,具有不同于民法上一般意思表示的性质。因此。对其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则。而我国《票据法》仅在第12条第1款规定了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此外再无其他更为详尽的、关于票据上意思表示的具体规定。这难免导致有关票据上意思表示的各种问题欠缺可适用的法律规则。鉴于此,金锦花、宋国编著的《票据上意思表示研究》以票据上意思表示为研究对象,以票据行为二阶段说为其理论基点,综合运用语义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对票据行为人所为票据上意思表示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票据上意思表示研究》首先对票据行为二阶段说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的基础上,探讨票据上意思表示的二元构成及其性质,并区分债务负担意思表示和权利移转意思表示,分析票据上意思表示的瑕疵及解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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