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性或者管理性,这里要求信息所有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我国台湾地区《营业秘密法》所规定的营业秘密是指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式、设计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之资讯,唯须符合:第一,非一般涉及该类资讯所知者;第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之经济价值者;第三,所有人已采取适当之保护措施要件。①由此看来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也是采取“三要素说”,包括了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要素。从上述各国及相关地区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采用“三要素说”的要素而言,基本上并没有太大的差异,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这三个要素已经成为界定商业秘密的基本要件,而且从立法对上述要件的内容理解来看,也有趋同的趋势,这一方面因为国际贸易投资交往导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全球化,另一方面重要的原因是诸如TRIPS协议的签订对各成员方对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提供了最低标准,而这些国家和地区给予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相应的保护也是履行其条约义务的表现。
从国际立法层面而言,最具有影响力的就是TRIPS协议的第7节“未披露信息的保护”第39条第2款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从其内容来看,采取的是三要素说,第一是秘密性,规定将其表述为:其作为一个整体或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确切构造或组合,未被通常从事该类信息工作的领域的人们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第二是价值性,规定表述为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这里并不像国内立法那样具体复杂。第三是保密性,规定表述为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根据情况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从TRIPS协议保护商业秘密界定所概括的三个构成要件来看,体现了保护范围的宽泛性要求。从商业秘密界定和构成要件内容的发展而言,T'RIPS协议的规定无疑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各成员方所接受的商业秘密的界定和构成要件的最基本的内容,当然也推动了各国和地区国内相关立法的进展,并且使之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因此从商业秘密界定构成要件的角度而言,笔者认为,以“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为内容的三要素说已经成为商业秘密界定和构成要件的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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