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导入了障碍者自主选择福利服务的支援费制度
日本的社会福利服务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根据行政措施提供的服务即由社会福利服务的实施机关决定对障碍者提供何种服务,一般称为措施制度。自2003年4月1日开始,导入了支援费制度,即社会福利设施的入所者、社会福利服务的利用者直接与社会福利服务的提供者签订契约,市町村等以支援费的方式向社会福利服务的利用者支付因利用社会福利服务所需要的费用。与以前的措施制度不同,由于社会福利服务的利用者是基于自己的选择、决定与社会福利服务的提供者签订契约,因此,社会福利服务的利用者和提供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上述契约被称为福利契约,福利契约与一般的买卖契约不同,在契约成立之前,要经过三个阶段:首先,福利服务的利用者应向行政机关申请给付。这就要求利用者在提出给付申请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其次,行政机关决定给付。行政机关必须判断有无为利用者提供福利服务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提供福利服务保障的费用额。最后,在上述基础上,利用者和提供者之间签订契约。①在这个阶段,利用者和提供者之间的契约原则上是以契约自由为主,但是,从保护利用者的角度出发,法律法规等对契约的内容如运营标准及福利提供者的守诺义务等进行了规定,实际上对市场经济下的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了限制。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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