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盟27个成员国生效的欧共体法律有一个特征,即一项信息要用多种语言来表达,而该信息对各国国内法体系的效力应当得到一致的理解,尽管这类通过不同语言来表达的效力是与各国官方认可的语言相适应的。因此,在每一个单独的法律体系内并存着两种不同的法律语言——一种是本国的、一种是欧共体的,而且在宣称欧共体法律的优先性时事实上应当考虑到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的不同。所以,有必要了解“寻求欧共体法律效力更好的融合”与“垂直的(层级的:译者注)多语言使用”之间(比如,在将欧共体法律作为立法渊源时使用的意大利语和在意大利国内法背景中使用的意大利语之间)如何在实践中共存。
在这一背景下,欧洲私法正在面临的新的困难就很清楚地显现出来了。如果说在过去,由于欧盟采取个别性政策,欧共体私法倾向于部门间的融合(简言之,这种机制已经造成了法律机构不统一的问题,并产生了一种相对于各国的法律术语而言独立的欧洲法律术语),那么今天,欧共体的立法已经植入各国国内私法之中。
尽管欧共体的调整经济问题的规定或者技术领域(如农业方面)的标准或规则在各国国内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产生特定的解释上的困难,但就欧共体立法机构已经制定的私法规则而言,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这类规定的实施必须要基于法律的划分标准和学术评论,而从各国内部来看,法律体系的一致性或者一元性,法律的划分标准和学术评论不会允许先于欧共体立法存在的法律体系过分的不相容。
以上所讨论的就是欧共体法律20年来都得不到令人满意的实施的僵局,其特征是:在寻求欧共体法律内部更好的融合与尊重每个成员国国内法律体系内部的一致性之间的两难境地。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