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形态的语义和意义》针对“意识形态终结”论及法理学研究中的“去意识形态化”倾向,提出要将法律意识形态作为法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维度来看待,并从法的本体论、法的价值论、法的方法论、法律传统、法律全球化等五个方面,探讨了“通过法律意识形态”的法理学研究之内容。同时,作者吕明还以中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为具体分析样本,通过对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历史分析和解释,展现了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主流法律意识形态所发生的变迁。尤其难能可贵的是,作者还能够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建构这一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的基本经验总结,进一步分析和概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的基本内容,并通过意识形态与主体建构的关系理论讨论了通过主流法律意识形态进行主体建构的目标、环境和方法,以及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的存在对于中国法律发展道路选择之意义。作者认为,无论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的法律发展道路,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都不可或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的存在,乃是国家和社会“良性互动”的基本条件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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