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物理事实和制度事实的区分从方法论上来说也可以视作是哈特的内在视角理论的继续延伸。哈特的法律理论认为,规则预测说的观察方法就是一种依靠外在形态的规律性进行类似于物理学家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观察的。其错误就在于在对规则进行理解的时候没有采取“内在视角”①。而制度事实同样强调对制度事实的存在不能仅仅依靠对物体或者行为的物理性质或轨迹的感知与描述。制度事实的存在必须依赖于观察者对于存在物的物理性质之外的某些信息的理解。正是这些信息赋予了物体与行为超越物理事实和举动之外的社会意义。对于制度事实而言,虽然制度事实的存在必定要依附于某些物理事实,但更重要的是超越了物理事实之上的这些信息。这些信息只有以一个内部使用者的角度才能理解。缺乏对这种内部角度的理解将无法理解制度事实。制度事实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上是与内在角度的理论是一致的。两种理论拒斥的都是从外在的一个物理学家的角度对事物和行为进行描述。两者强调的都是个体对于事物和行为所赋予的无法通过物理特征和行动轨迹描述和表达的社会意义的存在。区别之处在于哈特的内在视角理论将这一视角局限制于对人的行为的理解和解释之上将其局限于法学领域之内;而制度事实理论则进一步将这一理论泛化并扩展到了不仅仅包括行为,也包括其他事物,从而使其成为一种具有普遍解释力的哲学本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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