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刑法学
综合8年的考试情况,刑法总论部分约占刑法学总分值的60%,刑法各论部分约占刑法学总分值的40%。出题频率较高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犯罪构成、故意犯罪形态、共同犯罪、量刑、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和贪污、贿赂罪,据统计,这七部分内容约占8年考查分值的70%。
一、命题精脉
(一)总论
1.刑法论
本部分一般以选择题形式对考生进行考查,2008年考试辨析题中“见危不救罪”还涉及罪刑法定原则。命题要点一般集中在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的效力范围上,刑法的概念、任务、特征、体系等内容并非考查的重点。就选择题而言,命题要点包括:
(1)刑法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2)刑法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三项。其中,罪刑法定原则考查频率最高,其他两项原则很少考查。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适用要从旧兼从轻,行为后法律仅在其处罚较轻时适用。禁用习惯法、类推、重法溯及既往、不明确罪状以及不确定刑罚。
(3)刑法空间效力原则包括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我国采属地原则为主,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注意:1)熟记《刑法》第8-10条的规定。
2)将各类管辖内容区分开。
(4)刑法的溯及力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为主,从轻是例外。
据统计,近8年在简答题的命题考试中,宪法修正案和宪法修改考查过两次.(2004年宪法修正案关于经济制度修改的内容;我国现行宪法修改制度),宪法解释考查过一次(我国现行宪法的解释体制),国家结构形式考查过一次(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区别),公民基本权利考查过一次(公民和人民的区别),国家机构考查过三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及其意义)。可见,宪法学部分简答题的命题内容往往与具体制度、职权、性质、任务、公民基本权利有关,而一些重大、抽象的理论,一般不会成为考查的重点内容。即便涉及与重大理论相关的内容,也往往要从具体运作方面进行考查。例如,违宪审查制属于宪法学重大理论问题,但考查的侧重点并不在于违宪审查制本身,而在于我国违宪审查制的具体内容(依据、对象、机关、机制、程序等)及其完善上。此外,宪法条文罗列的知识点以及与外国宪法制度有关的知识点不属于简答题的命题要点。一般而言,简答题的命题内容集中在宪法修正案、宪法解释、违宪审查制、爱国统一战线、三个文明建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机构的性质、任务、职权及组织原则等。当然,上述规律不是绝对的,只不过考生在复习时,应当有所侧重。从命题方向上看,宪法学尚未考过的重要简答题包括:(1)2004年宪法修正案关于国家机构修改的内容。(2)我国违宪审查制的内容及其完善。(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容。(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的主要内容。(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职能。(6)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主要特点。(7)特别行政区与中央人民政府的权限划分。(8)居委会和村委会的性质和任务。(9)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0)公民权和人权的联系和区别。(11)国家机构的主要特点。(12)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构中的体现。(13)国家主席的性质和职权。(14)提案权的性质和国务院行使提案权的主要内容。(15)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上述简答题较为重要,在全面复习基础上,对上述题目考生应当熟记在心。
一般而言,对分析题考查的内容集中在选举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的职责上,尤其与公民基本权利有关的分析题,连续考了四次。据统计,近8年考试中,对选举制度考查过一次(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涉及的条文包括《选举法》第30、31、37、41条),对公民基本权利考查过五次(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游行、示威自由等政治自由权、平等权、基本人权、监督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批评、建议和检举的权利等),对国家机构考查过一次,在2008年考试中,还对宪法监督、公民基本权利中的批评建议权和平等权以及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工作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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