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行为人在盗窃时经常也会使用一定的欺骗方法,例如,谎称被害人的亲人出事,将被害人骗开,趁机盗窃其财物;或者谎称能够把钱以少变多,然后趁被害人不注意时调包。这些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关键是看被害人有没有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自愿处分了自己的财物——将其交给行为人(骗子)。只有在被害人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了自己的财物时,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才构成诈骗罪,否则这种行为就只是为盗窃准备条件的行为,仍构成盗窃罪。
(四)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盗窃交通设施、交通工具、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或者上述设备的重要零部件,盗窃数额较大,同时又足以使这些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盗窃罪与相应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五)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区别
后者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前者是不特定的。盗窃他人财物,在所偷来的财物中意外地发现有枪支、弹药或者毒品等特殊物品的,由于行为人并无盗窃这些特殊物品的故意,仍应以普通盗窃罪论处。
(六)盗窃信用卡又使用的,构成盗窃罪,其盗窃数额为盗窃者使用的数额
(七)中应掌握的规定
1.“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
4.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5.偷开机动车辆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偷开的机动车辆变卖或者留用的,应定盗窃罪;如果为了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把偷开的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使用的,可按其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构成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其他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其遗弃,严重扰乱工作、生产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可按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为其他目的,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应当责令赔偿损失。
6.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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