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特许的程序
特许就是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等许可事项。由于特许在性质上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就一定的公共资源权利向被许可人作出的让渡,结果是使被许可人增加了其本来没有的权利,这类资源的排他性必将造成被许可人与其他人在权利上的不平等。既然实体的平等无法实现,法律就必须退而求其次来追求程序上的平等。因此,对特许事项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违法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
2.针对认可的程序
认可就是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从事特定行业、职业的资格、资质的许可。由于认可在性质上是对申请人从业条件、能力的审查,需要通过一定形式来保证其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对此,《行政许可法》规定:
(1)针对公民的认可,一般需要组织国家考试,并由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许可决定。此类资格考试应由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实施,并公开举行。组织者应当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等,但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2)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认可,一般需要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并由行政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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