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精要知识点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渊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精要知识点详解
1.国际法的概念和特性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的特征有: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为国家、国际组织。
(2)国际法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它主要是通过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协定和国际会议制定的条约等表现出来的。
(3)国际法的执行多通过各国的遵守或国际组织的行动来实现,而没有一个凌驾于主体之上的专门机关来执行。
2.国际法渊源
一般是指国际法的形式渊源,即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方式。其来源有国家间缔结的条约、因默示同意而产生的习惯规则。其存在方式表现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规定缔约主体各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协约。国际条约主要以书面形式表现。以缔结方的多少为标准,国际条约可以分为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混合条约。从渊源的角度划分,国际条约分为具体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契约性条约和旨在确立、废除一个国际法规则、原则的造法性条约。
(2)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不断重复而形成的并被广泛接受的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国际习惯的形成来源于:惯例--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这是国际习惯形成的客观因素;习惯--经各国接受的行为规则、制度,它是国际习惯形成的主观因素。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的形成标准一看时间,即一个长期的国际交往过程;二看接受国的多少,要求大多数国家广泛接受。
(3)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它在国际司法中起补充和辅助作用,一般不单独适用。
(4)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包括:司法判例(国际法院、其他国际司法机构以及各国国内的司法判例);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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