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始于1972年,当时,戴德县教师联合会的领导人小帕特里克·托尼罗竞选佛罗里达州的司法席位。在党内初选之前,《迈阿密先驱论坛报》发表了两篇反对托尼罗的社论,因为他领导了最近的一次教师罢工。托尼罗要求该报发表他对社论观点的回应,遭到了拒绝。托尼罗在初选大败后对《迈阿密先驱论坛报》提起了诉讼。
此案件1974年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一致裁决:报纸有权决定或拒绝登载任何东西。任何人,包括名誉受损的候选人,都没有权利在报纸上获得一席之地。因此,佛罗里达州的此项法律不符合宪法精神。这个决定再次证实了美国法律一直强调的重点:公民可以要求发表关于对其人身攻击的报道的回应,这个要求或许能被批准,但是他们无权要求一定发表。被控制的媒体
关于广播媒体的规定有所不同,因为有限的频道空间让它们成为半垄断性企业。此外,进入广播媒体行业要求持有政府的许可证。为了获得在公共无线广播上的特权,许可证持有者必须遵守政府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许可证持有者尊重国会规定的使用无线广播的有限权利。
考虑到广播频道的迅猛发展,很多国会议员和广播节目主持人及通信学者们极力主张结束根据广播频道的稀少的假设而对广播媒体实行不同的待遇。此外,印刷和广播媒体的区别变得日益模糊,因为印刷媒体现在也利用很多广播技术发布信息。因此下面争论的问题就变成了所有的媒体在决定登载内容时都不应该受到政府的干涉。
国会认为什么样的信息足够紧急而必须勒令播出呢?《1934年通讯法案》第315款及其后的修正案和解释提到大众对广播媒体的使用权,该权利分为三类:提供同等时间;公平对待原则;反驳权。只有在一家电台广播了某条信息后,才能提出所有这些权利。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