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5月31日,肯尼迪总统新的外援立法草案在参众两院提出,这是自1954年以来对外援立法进行的第一次重大修改。1961年8月31日参众两院分别以69对24票(7票弃权)、260对132票(45票弃权)予以通过。
1961年对外援助法案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国际开发法,是关于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援助的有关规定。第二部分为国际和平与安全法,是关于对外军事援助的规定。第三部分是关于经济和军事援助的执行、管理、协调等方面的安排和具体规定。
第一部分之国际开发法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有关经济发展援助的依据、目标和准则。其后五章对美国的经济援助进行了划分,即发展援助、国际组织和计划、支持援助、紧急援助基金、对农业经济国家的援助。其中重点强调发展援助,并把发展贷款基金、发展赠与基金、投资保障计划归人发展援助的范畴,同时新增加了促进美国私人企业对外投资的投资机会调查项目和对发展中国家经济进行研究的发展研究项目,对其他发展援助项目也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其中,经济援助中的支持援助和紧急援助基金具有一定的政治性和军事性。
第二部分之国际和平与安全法,主要针对美国对外军事援助,进一步明确美国外援的目的是防止发展中国家走上共产主义道路,保卫美国的政治、经济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三部分主要是具体细节的相关规定,内容涉及鼓励自由企业和私人参与经济活动;小商业企业的发展;国内外雇员和人事设置及其补助金的发放等。法案最后对经济和军事援助的管理职责进行了具体分配,并对总统的权力进行了限定。
此外,1961年对外援助法案还提出了下一年的外援预算。关于1962财政年度的对外援助,肯尼迪提出的金额是经济援助25.9亿美元、军事援助约19亿美元。这年的经济援助第一次超过军事援助,经济援助的主体也变更为发展援助。1961年对外援助法案中一项重要的规定就是统一过去分散的美国外援组织,成立一个新的管理机构--国际开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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