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巴厘岛路线图
2007年12月,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尼巴厘岛举行,会议着重讨论了“后京都”问题,即《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在2012年到期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大会通过“巴厘岛路线图”,致力于2009年年底前完成《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12年到期后应对气候变化的谈判。“巴厘岛路线图”对于加强全球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它为今后的气候变化国际谈判指明了方向,设定了时间表,确保谈判继续沿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道路前进。
所谓“巴厘岛路线图”,是指《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一揽子”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接受《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承诺在2012年后继续量化减排,没有接受《京都议定书》的美国参加进来,其承担的义务要与其他发达国家具有“可比性”;发展中国家要采取“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行动,同时获得“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巴厘岛路线图”还要求平衡对待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减缓、适应、资金以及技术四个重要领域,尤其应积极解决发展中国家有效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资金和技术转让问题。
“巴厘岛路线图”确定了为期两年的谈判进程,要求在2009年年底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上完成谈判,就2012年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安排”达成协议。“巴厘岛路线图”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一是在关于发展中国家开展减排温室气体行动问题上,“巴厘岛路线图”在要求发达国家承担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减排义务的同时,也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适当减排温室气体的行动。这是在国际社会关于全球气候变化的政策文件中首次明确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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