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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核不扩散条约下的国家责任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1455937
  • 作      者:
    牟文富著
  • 出 版 社 :
    四川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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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自从核武器在美国诞生并在实战中投入使用之后,国际社会就陷入两难困境。一方面,众多国家将其作为国家权力的体现而竭力追求,以致陷入疯狂的核军备竞赛;另一方面,其显示的巨大毁灭力量使国际社会不得不考虑加以控制,努力将其纳入军备控制和裁军的轨道。《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及相关国际法文件构成的核不扩散机制就是这种努力下的产物。迄今为止,这两种力量还在不停地博弈,成为国际社会紧张的根源之一。
    长期以来,核不扩散机制最吸引人们的是国家之间安全博弈的困境,这个困境在于军备的动力和控制军备的动力始终并存。尽管核不扩散条约具有国际法的形式、权利和内容,但面对核军备竞赛同核军备控制之间的冲突,核不扩散机制在这样的处境中显得比较尴尬,反映出世界政治的现实性以及国际法的局限性。在找到完善和平衡的解决方案之前,现有国际法文本应当作为一个现实基础而认真对待,应当加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中各项义务的实施,这是完善核不扩散机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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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四)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障碍
    《机构规约》第十七条规定,与该规约的解释或实施有关的任何问题或争端,若未能以谈判方式解决,则按照国际法院的规约,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该条属于《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现行条约及协约中所特定之一切事件”。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国际法院诉讼的当事方仅限于国家。《机构规约》第十七条所述将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的主体是规约的“各方”,也就是各个缔约国。据此,国际原子能机构本身并不能将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请求解决,“保障协议”下的争端不能通过国际法院得以解决。
    如果NPT的一个非核武器缔约国是“保障协议”的缔约方,但并非《机构规约》的缔约方,无论履行保障协议所产生的争端是否可视为《机构规约》下的争端,其他NPT缔约方和《机构规约》缔约方不能诉诸第十七条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如果NPT的一个非核武器缔约国同时是“保障协议”和《机构规约》的缔约方,根据《机构规约》第十七条提起诉讼的前提是履行保障协议义务所产生的争端同时应当属于《机构规约》第十七条下的争端,但这需要考察国际原子能机构《机构规约》的目的、职能之后方能确定。该问题决定了提起诉讼的资格和争端内容是否为<<机构规约》所涵盖这两个关键方面。
    《机构规约》是一多边国际条约,缔约国为了成立“国际原子能机构”,规定其目的、职责、管理机构、运行程序等事项而作出了相关规定。第二条对其目标界定为“机构应尽其所能,确保由其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监督或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至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而其职能如第三条所述,主要在于促成原子能的和平利用,以及制定保障措施确保特种核材料、核设施等不用于军事目的。第十二条“机构的安全保障”规定了实施保障措施的步骤,主要着眼于原子能机构在实施保障措施过程中的职权并规定具体程序。《机构规约》本身是否为缔约国设定核不扩散义务,要视《机构规约》实施的具体保障措施情况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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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一、核不扩散的国际法问题
二、研究背景
三、本研究的意义
四、研究方法
五、本书的结构安排及基本观点

第一章  核不扩散的国际法框架
第一节  国际社会防止核扩散的努力及成果
一、早期控制核能的努力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立
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谈判和签署
第二节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设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三条下的“保障措施”
第三节  国际原子能机构负责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宗旨和主要职能
二、《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对保障措施的安排
三、保障措施中的保障对象
第四节  保障协议
一、保障协议类型
二、保障措施的发展--从准确性向完备性演进
三、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实施保障协议的评估及其法律意义
第五节  核不扩散条约体系中安理会的职能
一、条约规定国际原子能机构向安理会报告
二、法律意义:安理会的职能与维持核不扩散条约体系的关系
三、国际法体系中的核不扩散条约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核不扩散条约下非核武器国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第一节  国际法中的义务--一般法律框架
一、以被保护的利益作为划分国际义务类型的标准
二、以义务的范围为标准划分国际义务类型的标准
第二节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下非核武器国家的义务
一、非核武器国家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中承担的义务
二、非核武器国家缔结保障协议的义务
第三节  保障协议下非核武器国的义务
一、申报或报告的义务
二、建立衡算管理系统的义务
三、接受视察的义务
四、配合视察的义务
第四节  核不扩散义务的性质及其法律意义
一、从所保护的利益来看核不扩散义务的性质及其法律意义
二、从行为义务和结果义务来看核不扩散义务的类型及法律意义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核不扩散条约下非核武器国家的不法行为
第一节  国家责任法中不法行为的一般法律框架
一、国际不法行为
二、国家责任的基础
第二节  非核武器缔约国的不法行为
一、若干非核武器国家违反义务的实例
二、非核武器国家违反核不扩散条约义务的行为类型
三、不_法行为要件中的主观要件及抗辩问题
第三节  不法行为的认定程序
一、国际原子能机构对违反“行为义务”的认定
二、国际原子能机构对违反“结果义务”的认定
三、保障结论的类型及其法律意义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援引核不扩散条约中的国家责任
第一节  援引国家责任的法律框架
一、损害与援引国家责任的关系
二、违反集体性义务时不存在受害周的可能性
三、援引的概念以及受害国和非受害国援引责任之间的差异
第二节  核不扩散条约缔约国援引国家责任
一、违反核不扩散义务是否产生受害国的问题
二、核不扩散条约缔约国援引国家责任的实践
第三节  国际原子能机构、安理会援引国家责任的实践
一、国际原子能机构援引国家责任
二、联合国安理会援引国家责任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不法行为国家承担责任的方式
第一节  国际法上承担国家责任的形式
一、损害和承担国家责任的关系
二、违反国际义务的责任形式
三、违反核不扩散义务适用上述责任形式的问题
第二节  违反核不扩散义务承担国家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行
二、停止不法行为
三、承诺和保证不重复--通过行动来保证
四、恢复原状--恢复非核武器国家身份
第三节  伊拉克承担责任问题的反思
一、伊拉克严重违反其“结果义务”的证明标准问题
二、无中立第三方机构认定伊拉克违反义务
三、“向后看”的义务和困境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核不扩散条约下争端解决及相关问题
第一节  实施核不扩散条约所产生的争端
一、朝鲜核问题争端
二、伊朗核问题争端
三、核问题争端混杂着法律问题和政治诉求-
第二节  核不扩散条约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实践
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核不扩散争端的法律障碍
二、现有核不扩散争端解决实践的合理性解释
三、朝鲜、伊朗核问题争端解决的实践
第三节  反措施问题
一、国际法中的反措施
二、违反核不扩散义务反措施的适用问题
三、受害国以外的国家采取反措施的适用问题
第四节  实施核不扩散条约和武力使用问题
第五节  安理会实施核不扩散义务和制裁措施问题
一、安理会对违反NPT义务国家实施制裁的实例
二、安理会制裁措施应符合的国际法原则
本章小结
结束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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