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际制度的价值
国际制度的价值体现在它能克服国际合作中存在的许多障碍,从而促成国际合作的达成。
国际制度有三个重要功能:第一,创建法律责任模式。国际制度虽然不能创建出像国内社会那样稳固的法律责任模式,但却可以发展出零星的法律,即使它们不是非常重要。国际制度虽不具有强制性,但确实有助于以相互受益的方式组织行为者之间的关系。第二,改变交易成本模式。一旦国际制度建立起来,它会从其产生的相对高水平和对称的信息中获益,使支持机制的谈判协议更容易达成。通过在机制中的不同议题以及不同的机制间建立联系,使得处理每一个追加议题的边际成本将比没有机制要更低,这意味着政府可以从潜在的规模经济中获益。一句话,国际制度通过降低合法谈判的交易成本并增加非法谈判的交易成本,增强了合作的可能性。第三也是最为重要的功能是提供信息。信息不完善会降低对维持合作至关重要的互惠的利用。在一个无政府的世界中,信息的不完善并不会通过行为者之间的沟通就能简单地得到矫正,而国际制度却可以通过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改善政府所接受信息的质量,降低环境的不确定性,从而为建立在互惠原则基础上的分散化实施行为打下基础。
国际制度虽没有强制性,但是在许多场合,都能得到遵守。理由如下:其一,国际制度对相关政府是有价值的。国际制度绝不会对政府构成威胁,国际制度使政府能够获得在没有国际制度的情况下所不能获得的目标。其二,国际制度赋予政府以权力,而不是束缚政府的行动。其三,国际制度不仅在制定法律责任、降低交易成本和减少不确定性方面为各国政府之间的合作提供了便利手段,而且还可以产生一定的道德效力,使得利己的政府也不得不遵守,因为违犯规则不仅将破坏一系列互惠安排,而且会背上违约的恶名,损害其在未来订约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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