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力求近似原则被适用以来的很长时间里,只有当最初的慈善信托目的变得不可能和不切实际时英国法院才极其有限地适用该原则,为的是最大限度地尊重捐赠者意图。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变化,这种过于严格的要求限制了法院对该原则的适用,法院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新的情况,如果适用力求近似原则,但是不符合判例法所要求满足的两个条件——不可能或不切实际;如果不适用该原则,则可能会出现不公正的结果。然而,法院的判决又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结果,有些案件仍然出现了僵化,甚至是荒谬的结果。因此,长期以来英国法院选择通过扩大对“通常的慈善意图”的解释来不断地放宽对力求近似原则的适用。
例如,在一个案件中,慈善信托的设立是为了服务于具有不列颠国家社会文化和传统的所有成员,并在最后宣布维持布卢姆斯伯里区学生的校舍。然而,该信托的最后却要求,信托财产的受益人仅仅限于具有欧洲血统的学生。在这个案件中,对力求近似原则提出了一个新的要求,就是剔除种族歧视的障碍,否则,该慈善信托无法依法成立。法官在处理这个案件时指出:“这里不必对最初的目是否可行进行长篇大论。如果它继续排除国家的有色人种,在目前的情况下,慈善信托根本就不可能成立。……无论是白色人种还是有色人种都支持和善意地希望能够考虑慈善目的。”本案最终通过排除对人种的限制,维护了慈善信托的有效成立。这是英国法院遇到新问题时,在不违反适用力求近似原则的前提下,灵活适用该原则的典型案例。
不过,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无论英国法院在早期对力求近似原则较为严格的适用,还是后来逐渐营造的较为宽松的适用环境中,力求近似原则都必须在特定的慈善目的合理地完成后且有剩余财产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