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王接管印度后,为了殖民统治的需要,逐步在印度推进宪政改革,移植了现代民主制的某些因素。
1861年,英国议会通过印度参事会法,第一次吸收非官方人士参加立法会议。规定总督参事会成员实行分工,成立内政、外交、税收、财政、法律、军事等部门,这是政府部长制的开始。①1892年又制定印度参事会法,扩大了立法会议的规模,增强了其权限。但中央和省立法会议均无实权,总督和省督不仅不对其负责,立法会议通过的法案必须由总督、省督批准才能生效。立法会议的设置尽管形成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离的体制,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在大起义后拉拢印度上层。正如美国学者斯坦利·沃尔普特所说:“任命完全局限于忠诚的保守贵族,总督挑选他们是因其政治忠诚和完全可靠。他们是印度人统治的第一个象征,他们能一直被当做英国真诚倾听有关立法民意的证明。”
在经历了1905-1908年的民族解放运动后,殖民当局于1909年5月出台新的《印度议会法》,即莫莱一明托法案。该法案扩大了中央立法会议和省立法会议规模,增加了民选成员的比重。中央立法会议成员由最高16人增至最高60人,其中官员28人,总督直接推荐5人,其余27人为民选的非官方人士。省立法会议人数增至最高50人。立法会议职能也有所加强,可以对政府预算进行讨论,做出决议,但总督、省督仍拥有否决权。该法案比1892年法案有所进步,但进步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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