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官员惩治与复起研究》以建安元年(196)至隋开皇九年(589)间政府对官员的惩治以及被惩官员的复起为研究对象,以汉代疆域为基准,处在此空间里的各朝,皆入研究范围。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朝政府对官员的非政治型的惩治与执行,对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各朝政府给予多数受惩官员改过并重新为官的机会,从理性上和人性上说明,官员不是圣人,都有犯错误的可能,也都有改正错误,重新为国家服务、建功立业的可能。因此,对这一时期官员惩治与复起的研究 ,具有现实借鉴意义。《魏晋南北朝官员惩治与复起研究》使用了个案分析法,且兼用了考据法。在分析不同朝代惩治个案的总体特点时,使用了比较法,以比较各代惩治官员的方式、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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