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刑事政策是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的依据,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又决定着根本刑事政策的目标能否实现。根本刑事政策、基本刑事政策与具体刑事政策之间的这种关系使刑事政策成为一个系统整体。刑事政策的整体性要求我们在制定与实施刑事政策时,必须将不同层次、不同功能的刑事政策统一起来,注重发挥政策的整体效应。
(3)开放性
刑事政策作为国家和社会对犯罪有组织的反应方式,其开放性表现在:一是其要与来自犯罪态势和犯罪规律的信息进行交流。随着犯罪态势的变化以及对犯罪规律的认识的深化,而不断调整、完善,使刑事政策的主观反应与犯罪态势和犯罪规律相适应。二是其要与来自政策导向和调控效果的信息交流。既受政策导向影响,同时又根据反馈的调控效果对政策作用的方向、范围、重点、手段等进行调整,使刑事政策能够更好地适应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实现效果的最佳化。
作为刑事政策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当然具有刑事政策的上述共性。除此以外,与其他刑事政策相比,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
第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对象是未成年人犯罪。这是由“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是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社会现象所引发的国家或执政党的反应”所得出的当然结论。其中,认识对象为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实践对象包括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和未成年犯罪人。
第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制定的现实基础是未成年人犯罪态势。
第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实现为最高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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