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在我国真正实现公共服务提供成本的公平分担,首先必须彻底取消所有形式的“暗税”,并“清费正税”。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暗税”是一种极不规范的公共服务提供成本的分担形式,它既不透明,也不具有公开性,而且还不受任何约束,很难想象通过这种不规范的形式能够将公共服务的提供成本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公平的分担;而“费”自身的属性,也决定了它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分担公共服务提供成本的辅助形式。另一方面的原因则在于“暗税”和各种政府收费的规模非常大,甚至是远大于“明税”的规模。即使是采用最保守的估计,我国1953-1985年间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也有4214亿元,而同一时期农民直接缴纳的农业税总额还不到1000亿元,前者是后者的4倍多;1986-2001年间,我国农民承受的包括“三提五统”和各种劳役在内的杂项负担为1774亿元,是同期农业税的10倍多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取消“暗税”,那么即使做到了税收负担的公平分担,最终也无法实现公共服务提供成本的公平分担。只有消除了“暗税”,并让“费”回归其本来应当处于的位置,才有在城乡之间公平分担公共服务提供成本的可能。改革开放后,我国取消了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并对价格体系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这在一定程度上理顺了工农产品之间的价格关系,缩小了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但仍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它。进入21世纪前后,我国在城市和农村分别进行了相应的“税费改革”,“费大于税”的局面都有所改观,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三提五统”以及各种集资和摊派等费用,这对扭转以非税形式来弥补公共服务提供成本占较大比重的格局很有帮助,然而直到现在“费”仍保持着一定的规模。我国具体可以通过三方面的措施来消除“暗税”:第一,继续推行工农产品价格体系改革,彻底消除价格“剪刀差”;第二,加快推进城乡用水、用电和通信的“同网同价”改革;第三,在城市化进程中要给予失地农民以足额的补偿。而在“清费正税”方面,则主要是理顺税费之间的关系,明确“费”的存在范围,并对其规模进行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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