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互益性社会组织而言,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治理更为迫切。这是因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在利益追求上以“公共利益”为其主要目标,这一点不同于互益性社会组织的“私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目标,因此,公益性社会组织在利益追求上显然更高远。不仅如此,在大多数国家,与互益性社会组织相比,公益性社会组织享受了更多的国家税收优惠、直接财政补贴、政府采购优惠和优先权等诸多方面的待遇。公益性社会组织显然具有相对较高的公共性,其承担着更高的社会责任。因此,公益性社会组织更需要良好的治理。相对于营利性组织和互益性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对于公益性社会组织抱有更多、更高的期望,人们一般也不会轻易相信这类组织会向营利性组织那样出现欺诈、代理丑闻,因而,公益性社会组织内部的丑闻也更加令人难以接受;而且,相对于营利性组织和互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志愿性更强。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产生来看,公益性社会组织较早产生于人们的志愿行动,是人们志愿组合和爱心释放的结果。因此,早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以志愿人员为主。随着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发展,尽管志愿人员的比例有所降低,但公益性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人员中志愿者仍旧占有相当的比例,甚至有很多国家对于组织中志愿人员所占的比例直接以立法的形式作出强制性规定。因此,社会组织必须拥有良好的治理,否则不仅难以继续吸引更多、素质更高的志愿者,而且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金锦萍博士提出“非营利法人的志愿性特征也暗示着对内部治理结构的要求。为了维护它们的志愿性特征,非营利组织必须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程序,能够为成员参加组织活动提供有意义的机会”①。再者,随着社会组织管理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治理变得更具有理论和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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