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更为重要的是,从传统的DB模式向NDC模式过渡总是需要一些特殊的规定,并且这些特殊规则不直接遵循基本的NDC模式规则。如果过渡开始于一个成熟的DB模式,最先出现的将通常是赤字问题,因为缴费被冻结而兑现积累的养老金权利的支出却仍在不断攀升。
在中国或其他尚未拥有完全成熟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应用NDC模式时,将会遇到相反的情况。简单来说,设想一个没有任何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建立了一个效仿NDC规则的制度。实际上它建立的是一个完全积累式的制度,因为只有在参保人退休并开始根据他们的个人账户余额追索养老金的时候制度才开始支出。这与一个完全积累制的DC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在NDC模式下收益率由行政规定,而后者由实际积累的资产收益率决定。
如前所述,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仅覆盖了约55%的城镇职工。所以,如果覆盖面扩大,新进参与者的缴费将给基金储备带来极大增长。因此,向NDC模式的过渡不一定会导致赤字(如欧洲国家所经历的那样)反而会带来盈余。
为什么对中国而言,向NDC类型的制度转变是有利的呢?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将面临快速的人口老龄化过程,从现在开始着手应对这一刚出现的问题从而有时间去建立新的规则将是明智的。
(九)结论
中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僵局(低覆盖和高缴费问题)可以由养老金经济学的基本概念解决。具体选择如下:
(1)制度向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过渡;目前的职工将面临双重负担或既存养老金权利应通过发行债券来支付。两种选择可能都是不可行的,前者主要因为无法承受的高缴费率,后者将导致无法承受的畸高的公共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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