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关于财政在社会保险财政中扮演角色与发挥作用问题,还有学者科学与理性地认为,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其中财政起到“最后支持者”的作用。这里“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应当改为“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更准确。①按照社会保险的性质、目标与本质属性,国家财政“最后支持者”的定位较为准确。众所周知,社会保险原理是国家、企业、个人责任分担机制,财政主要扮演最后兜底者角色。
第七,主张社会保障制度与财政体制关系是一体的,而且认为“财政主导型”社会保障体系应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模式。作者从财政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五个方面论述二者的共同关系和财政主导地位。(1)社会保障活动具有较强财政属性,是国家财政义不容辞的责任;(2)社会保障是国家财政所固有的功能;(3)国家财政是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财力后盾;(4)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当事人中,财政的主导地位是其他各方所无法替代的;(5)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社会保障实践中,国家财政大多居于主导地位,社会保障制度所提供的各种保障措施,具有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公共产品”性质,具有一定的财政性特征。②
还有学者从社会总产品分配和“六项社会扣除”理论,尤其是“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以及“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就是社会保障分配的内容的角度来说,论证社会保障与国家财政分配活动密切关系与内在联系。并据此提出在社会保障管理中,财政应扮演“主角”的主张,社会保障成为财政主要职能。③
关于政府对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承担问题,许多学者认为政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责任主体”,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情况直接体现了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财政责任。从目前我国国家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情况看,我国政府所承担的社会保障财政责任正在逐年增长,社会保险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已成为国家财政关注的重点。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政府需要承担的社会保障财政责任还需要进一步强化,今后应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重点,战略重点清晰。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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