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残疾军人<br> 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br> 3.复员军人<br> 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曰(具体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其中包括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其他复员军人。<br> 4.退伍军人<br> 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其中,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称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br> 5.残疾等级<br> 新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参照我国企业工伤人员伤残的等级划分和其他部门对伤残的鉴定级别,同时借鉴国外对残疾军人的伤残等级划分,把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定的“四等六级”,根据残情及因此造成的劳动功能障碍和影响生活的程度,修订为“一至十级”:<br>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br>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br>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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