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治安防范的社会责任
治安防范的社会责任是指社会上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本辖区或者管理范围内防止发生案件、事件和事故的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防范职责主要是: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系统主管部门的社会治安防范规划,建立内部社会治安防范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治安保卫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治安保卫人员;落实内部社会治安防范措施,定期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对本单位职工和暂(寄)住人口进行法制教育和管理;调解职工纠纷;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所在地的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作为治安防范组织,即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型治安防范组织和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性质的群众性治安防范组织,通过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等手段,承担了部分的控制、减少、消除治安危害的职能。
(三)治安防范的个人责任
个人的治安状况是社会治安状况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安是否稳定与个人的利益直接相关。每一个人都会关心自身的安全,都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承担起个人的治安防范责任。治安防范的个人责任表现在:加强自身和家庭的安全防范,参加群众性的治安防范活动,检举、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被追捕、通缉的人犯勇于扭送公安机关。需要指出的是,部分个人搭防范资源的“便车”,一方面对社会治安的不良态势持批评态度,另一方面却对单位或社区的治安防范无动于衷,这实际上是缺乏治安防范责任感的表现。二、治安防范原则治安防范原则是有关部门在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治安防范工作时需要遵守的准则,也是有关组织在开展治安防范工作时需要遵守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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