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国王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能游离于社会契约的范围之外,都必须遵守社会契约的规定,遵守和执行法律。洛克强调,人们进入政治社会以后,其自然权利是作为终极目标加以保护的。政府存在的目的仅仅在于工具性的价值,即维护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确保政治社会中的个人积极而安全地享受自然权利。政府权力来源于个人权利的让渡和社会契约的缔结,由社会契约所产生的不是绝对政府,而是有限政府,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制于这些民众。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在于它“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更在于它要以人们赞同、认可为前提。如果政府肆意侵犯民众依然保留的诸如生命、财产、自由等不可转让的权利,民众便有权收回他们所让渡给政府的权力。
有限政府是洛克政治思想的精髓所在,也是其分权以制衡思想的理论前提。
在洛克看来,国家权力既是公众权利的保护神,又是最危险的侵害者。他把权力视为一种必要的恶,极力主张对权力加以限制。他认为,对政府的限权并不能保证政府不会越界。尤其是在政府的力量处于强势的时候,人民通过契约往往不足以约束政府。他说:“统治者在野心和奢侈的怂恿下,想要保持和扩大权力,不去做人们当初授权给时要他办的事情,他们把权力交托给另一个人,目的是让他为自己谋福利,而现在却发觉自己受到侵害了。”因此,他不仅强调要通过限权从外界对政府的权力加以约束,同时还.强调要通过分权从内部加以制衡。统治权集于一人的情况下,极易出现专横和权力滥用的情况。要避免一人专权或是少数人的暴政,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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