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群体性事件是矛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古今中外历来有之,只是称谓不同罢了。在国外,人们一般将“群体性事件”称为“集群行为”或“集合行为”等。在我国,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称之为“群众闹事”、“聚众闹事”;80年代称之为“治安事件”、“群众性治安事件”;90年代称之为“突发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紧急治安事件”;21世纪初期先是称之为“群体性治安事件”,直到2004年11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才使用了。“群体性事件”这一称谓。之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明确提出了要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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