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阿奎那的思想体系中,对法的性质、目的、特征和分类的论证占有突出地位。他认为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做其他一些行动的准则或尺度”。①[意]托马斯·法的本质是受理性节制的意志。法是应该以促进人类有道德的社会生活,即“以促进整个社会的福利为其真正的目标”。其特征是具有强制性。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永恒法是上帝的理性。自然法是上帝的理性在人类中的体现,引导人们了解上帝和过有道德的社会生活。人法即国家的统治者颁布的法律条文,是自然法的特殊运用。神法是上帝赋予人类的法律。法律只能规定人的行为而不能规定人们的内心活动,但人的道德生活要求人在行为和内心两方面活动中都保持正直,必须要有神法的指导。在阿奎那那里,除了神学论证以外,他花大量力气论述政治问题,比如说自然法和权利、神的法与人的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只不过这一切都经从精神和肉体的对立出发,由神学的表达方式表达出来。
中世纪政治制度伦理的特色主要是:这一时期的理性自觉还是一种个体生存自觉,这种自觉表现为自上而下的权力专制的君主社会制度,权力的来源和分配使用都要听从上帝的意志。中世纪最杰出的思想者在一种宏伟理想的统摄下对政治原则和制度设计得极其详尽,几乎令人难以置信地包括社会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所有细节,意欲通过引进一个至高无上的“神”来论证如何使人间秩序获得合法性和规范性。“在神学思想家眼里,世俗秩序只不过是天国秩序的一个翻版,神学的律法主义始终是世俗政治和伦理的终极原型”。②然而他们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组织设计,政治权力没有成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因而也就不可能出现政治制度与价值真正相统一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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