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集体经济内部关系的调整,八大一次会议即已指出,一部分合作社成立比较急促,需要处理许多遗留问题,调整现有组织形式,纠正过分强调集体利益和集体经营而忽视社员个人利益、个人自由和家庭副业的偏向,要求合作社在产品分配方面实行“少扣多分”,在生产经营方面实行“大的集中、小的分散”,在生产资料处理方面实行“主要公有,次要私有”,强调必须勤俭办社和民主办社。后来又决定增加社员的自留地。1957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关于做好农业合作社生产管理工作、关于在农业合作社内部贯彻执行互利政策的三个指示。其中提出调整社队规模,一般一村一社,作为基本生产单位的生产队以二十户左右为宜,十年内不予变动;社对队实行“包工、包产、包财务”,超产提成,减产扣分,深远山区也可以包产到组、到户;队对组实行按片按季包工到组,田间零活包工到户;大活集体干、小活分开干,取代“干活一窝蜂”等浪费劳动力的做法。这些指示是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邓子恢主持制定的,是朝着实行生产责任制方向的创造性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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