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得到特别侦探主管(SAC)以及检察官的同意。随着调查中敏感程度的提高,审查的标准也被提高。对任何调查的批准都要考虑个人人身或公私财产损害的风险,这种风险既包括平民百姓的也包括政府的;还要考虑隐私权问题,尤其是在卧底侦查可能会侵犯拒证特权或机密问题时;还要考虑卧底人员可能会迫不得已参加非法活动的危险。如果没有新的授权,一项卧底行动不能超过实现其目标所需的时间,也不能超过6个月。
如果卧底行动持续的时间相对较短,如单一麻醉品购买,一线调查机构的主管和一线检察官在审查过所有的调查事实后可以批准这项活动。如果卧底行动持续时间较长,卧底人员和线人从事的行动本身“违法”,就要求更高一级的主管予以批准了,如当地调查机关的领导,且监督检察官在作出批准之前,必须被告知全部事实。就渗透那些在较长时间里持续从事非法活动的顽固的有组织犯罪组织而言,长期卧底至关重要。
如果形势极为敏感,如可能损及无辜第三方,或有广泛的性质严重的犯罪活动,这样的调查必须经过调查机关总部和司法部检察官的审查和批准。为了平衡起诉对探员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考虑,司法部成立了由高级检察官和高级调查员组成的卧底侦查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所有敏感卧底行动的审查、批准和控制。在得到批准之前,申请报告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对涉嫌犯罪活动及其参与者的全面事实描述,以及对卧底方案、卧底小组的专项技能、计划持续的时间、可预见的法律问题以及探员和公众的风险等情况的充分翔实说明。
最后,执法人员必须不惜一切代价地避免诱人犯罪——诱导一个原本无犯罪意图的人去实施犯罪。为了限制卧底侦查行动和避免这一潜在意外的发生,应相应地制定一些限制性措施。这些限制性措施将阻止一项可能的行动,除非潜在对象对活动本身的非法性相当清楚,被诱导者参加的非法交易的类型使诱导本身具有正当性,并且提供诱导对揭示非法活动具有合理的预期。
如果潜在的暴力犯罪已被获知,执法人员还需要采取措施以防止暴力事件的发生,包括警告可能的受害者、逮捕构成威胁的嫌疑犯,或者干脆结束整个卧底调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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