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人员安置
英国在19世纪仍盛行“恩宠制度”(patronage system),政府行政人员的任命并不依照个人的专长和能力,而是用来救济没有职业的贵族。所以,拥有政府职位的人常将职位视为个人财产,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自由买卖,如果职位被停止,还可得到补偿。
恩宠制为文官制度建立的一大阻碍,英国直到1870年之后才真正建立了文官制度。人民相信行政人员必须是有才能的人,不能因继承而得到政府的职位,应该采取公开竞争的原则。所有政府部门的职位都包括在文官制度之内。
英国的文官制度是由枢密院在君主的权力之下所建立的。这些权力是君主合法保留的权力,但君主的权力并非由君主个人行使,而是由内阁代为运用。文官则依枢密院院令及其他规定执行职务,国会虽有能力,但对于文官内部组织很少做法令规定。
大约有70万人受雇于中央政府,其中20万人为工业工人,不属于文官体系之内,这些工人并不是拒绝受雇于国营事业(nationalized industries)的人员,而是指政府企业如Royal Ordnance Factories和Royal Naval Dock的工人,所以真正的文官约有50万人,其中40%为基层人员,即具有各种不同能力的一般行政人员,属于每一部门的基本职位,包括统计人员、化学家等。
1971年以前,一般行政人员区分为3个等级,以职务的重要性程度、所需要的能力和教育程度为区分标准,分为行政级(the administrative class)、执行级(the executive class)和书记级(the clerical class)。以后再分为“开放级”(open structure,科长至常务次长)及“封闭级”(closed structure,雇员至科长),另有科技人员与外交人员。开放级属高级政策及管理层级,至1986年时分为常务次长、副次长、司长、副司长、资深科长、科长六类。文官职位出缺,因其职务重要,故一律内升资优之人,绝无外来初任者或资浅者跳升情形。但任用上已有若干弹性,如可任用别的机关别的种类人员,则不受原属职类或职群之限制,俾使专业人才有更多晋升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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