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民缺乏参与权和知情权
农民是土地征用的利益主体,但却被排斥在征地活动之外,难以真正参与到征地拆迁活动中去,缺乏必要的参与权与知情权。调研中,农民表示对征地范围、征地规模、征地补偿费的构成及计算标准都不甚了解。笔者在河南某地调研时发现,85.6%的农民表示征地补偿费的确定没有征询他们的意见,53.3%农民表示征地时没有经过村民大会的讨论,13.6010的农民表示征地前没有接到征地通知,一些农民反映,即使接到征地通知,也大多是口头通知,而非书面通知,而这种口头告知实际上是征地的最后通牒,并不具有任何让农民“参与”征地过程的意义。调研中,农民普遍反映,土地征用谈判权大多被村干部代为行使,但村干部并没有在土地征用的谈判中有效维护农民的权益。以河南某地为例,当地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国内某大型绿色无公害蔬菜企业落户,并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大力支持,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900元/亩-年,以后每3年上浮10%,合同期限为30年,其中企业出资为750元/亩·年,政府补贴150元/亩·年,2008开始实施。但农民普遍反映900元/亩·年的补偿标准太低,按小麦亩产1000斤、收购价1元的标准计算,每亩地的收入至少也在1000元,当时没有人愿意签订合同,但当地村委会在没有经过村民同意、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与该企业签订了合同。该村党支部书记表示,当时他也拖着不签,镇政府不断施压并放话“你不签换了人之后还得签”。法律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广大农民对土地享有使用权。土地征用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任何关于土地的征用、流转的行为都必须有农民的切身参与,但从全国近几年发生的土地纠纷来看,土地征用将农民排斥在外的不是个案,这具有极大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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