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运作引进了一系列中国人所追求但不熟悉的现代民主机制(特别是现代民主选举的选择性、竞争性、公开性),由浅及深训练农民熟悉民主机制和民主程序,积累民主政治实践经验,提高民主政治运作技术,使民主法治观念渐渐地根植于广大农村,无疑将有助于加快我国的民主化进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彭真同志指出,村民自治“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情,历史上从没有过。……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扫除封建残余的影响,改变旧的传统习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具有重大的、深远的意义”。
更具历史意义的是,村民自治制度为中国人培育自立、自主、自由、平等的现代个性提供了第一个制度支持。中国历来是农业社会,抑商重农,以农立国,自然经济传统深厚而商品经济意识淡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大一统集权统治,又使得独立财产观念模糊不清。自然经济、伦理本位、宗法社会造就了宗法小农(以及作为他们后代而具有宗法特征的多数城市人),公社共同体又以另一种形式强化了这一倾向。商品是天然的平等派,游弋在市场经济之中并拥有一定的独立财产的农民,在自治制度下向着粉碎宗法枷锁、塑造自由平等个性的现代方向迈出了微小但不可或缺的一步。
村民自治的展开与顺利进行,是在乡镇政府的组织和具体指导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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