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中国工会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1)法定权利 法定权利包括工会的代表权、维护权、参与权、协商谈判权和监督权,其中工会的代表权是工会的各项权利的前提,工会的维护权、参与权、平等协商权、监督权是实质内容。 ①工会的代表权,是指工会有代表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工会法》《劳动法》均对工会的代表权作了明确规定。《工会法》第二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②工会的维护权,是指工会有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行使维护权应当处理好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职工具体利益的关系。
③工会的参与权,是指工会依法享有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以及参与企事业管理的权利。其中,工会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包括参与立法、参政议政等内容;参与企事业管理则包括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等。
④工会的协商谈判权,是指工会依法享有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已成为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机制。
⑤工会的监督权,是指工会依法享有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行政在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上有监督的权利。我国法律确认和保障工会的监督权。没有监督权,工会的其他权利便难以有效行使。
(2)法定义务
《工会法》规定工会的三项义务:一是维护国家政权,支持企事业行政工作;二是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三是教育职工,提高职工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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