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受政治环境变化和民主建国思想的影响,中国共产党十分注意区分党的机关和国家机关的职能,反对党委包办政府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伊始,中共中央宣传部及新华社于1949年10月30日发出了《凡属政府范围的事由政府颁布》的通知,要求“凡属政府职权范围的事,应经由政府讨论决定由政府明令颁布实施。其属于全国范围者应由中央政府颁布。不要再如过去那样有时以中国共产党的名义向人民发布行政性质的决定、决议或通知。根据同样的道理,今后各地中国共产党党报的社论、论文和新闻按语,也要注意不再用行政命令的态度和口气,而应该用号召、建议和商议的态度和口气。报纸用行政命令的态度和口气,不仅现在是错误的,就是过去也是不对的”。根据党政相对分离的原则,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2年底这一时期,重大决策如抗美援朝、土地改革、“三反”、“五反”等都是由中国共产党提出,经过和民主党派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交由政府办理,党的意志通过政府的行为变成人民群众的行动。总体而言,这一时期是党管大政方针、行政首长发号施令。
但是,随着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展开,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党直接干预甚至包办代替政府工作的情况。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后,国家政权机构开始沿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定的机制运转,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其组织已经分布于全国各地和各个单位,党员数量1956年比1945年中共七大时增加了8倍,其中60%以上的党员都是1949年以后人党的新党员,且多数党员在各级国家机关、经济组织、文化组织、人民团体中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因此,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党政体制弊端,成为中共八大前后探索的重要内容。1956年4月,在中共八大之前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指出:“过分的集中是不利的,不利于调动一切力量来达到建设强大国家的目的。在这个问题上,鉴于苏联的教训,请同志们想一想我们党的历史,以便适当地来解决这个分权、集权的问题。”1956年7月,周恩来明确提出:“要在我们的国家制度上想一些办法,使民主扩大。”刘少奇向八大所作的政治报告则指出:“党应当而且可以在思想上、政治上、方针政策上对于一切工作起领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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