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6月,谢觉哉同志在《边区政府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例、清理监所的指示信》中指出:“审判与调解结合,即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马锡五同志审判的一件婚姻案两件土地案,亲自到争讼地点,召集群众大家评理,定出双方都愿意接受又不能不接受的法子。是审判也是调解。这方式的好处是:政府和人民共同断案,真正实习了民主;人民懂得了道理,又学会了调解,以后争讼就会减少。要发扬这种方式。《指示信》接着指出:“调解以自愿为原则,审判则带强制性,但审判得好,赢的输的都会自愿的服从。审判和调解是一件事的两面,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是与调解结合的。这是一个大原则,为群众又倚靠群众的大原则。”①
应当指出,马锡五强调群众路线和尊重群众意见,并不是无条件地盲目采纳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而是以是否符合政策法令和客观实际作为取舍的标准。1946年,马锡五在同国民党统治区来延安考察者的谈话中指出:我们要尊重群众的意见,对于民事案件,必须征求当地群众的意见。刑事案件也要重视群众的意见,甚至在群众帮助下发现最重要的物证。“但我们也认识到群众不是法律专家,不熟练于侦查技术,他们的意见可能一时为犯罪者造成的假象所迷惑。所以不是无条件的采用,必须以政策法令作为依据,看其是否与之相合。必须以科学的检查技术加以审查验证,看其是否符合客观真实的证据。”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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